|
工伤职工门诊和住院治疗,原则上必须在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工伤职工确因病情危急,必须就近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岳阳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费中心(后简称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到协议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必须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如病情危急,可先行救治,用人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住院审批手续。未审批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看门诊的,原则上必须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双联处方,否则,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工伤职工到协议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供
a、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b、单位工伤介绍信
c、《工伤诊疗手册》
d、旧伤复发的病人住院应提供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岳阳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e、转诊病人应提供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岳阳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2、因故当时未能出具以上材料的,应向首诊医生和协议医疗机构说明情况,并在三日内补交上述证明材料,同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结论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经办机构通知协议医疗机构实行挂帐管理,用人单位垫付的医疗费用与经办机构结算。没有确认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病人门诊和住院治疗,原则上只能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时,主管医师应填写《岳阳市工伤保险目录外药品申请单》,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报销。急诊可先用药,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工伤病人特殊检查、治疗应先填写《岳阳市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申请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经核准的检查(治疗)费用方可报销。特殊诊疗项目目录暂参照《岳阳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有关特殊检查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目录,待国家以及湖南省有关工伤保险特殊诊疗项目目录下达后,则参照新目录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住院床位费暂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执行,待国家(湖南省)工伤保险有关服务标准下达后,则依照新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和辅助器具,应填写《岳阳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由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先行确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凭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结算证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工伤职工办理辅助器具配置事宜。配置辅助器具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出差标准给付。具体参照《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无故转入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确因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外地治疗的,应先组织院内或院外会诊,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诊,病情危急的可先行转诊,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确认手续,转诊后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给予支付,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支付。
异地安置(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工伤职工须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在当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的,原则上须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病情危急的可先行入院救治,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确认手续,其医疗费用按岳阳市内的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凡未登记备案或未经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病人病情稳定,无特殊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故有意拖延不出院者,由责任方承担承担住院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期满,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应填写《岳阳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安排康复诊疗有关事宜,拒不参加工伤康复治疗的,其工伤医疗费用暂停报销。
工伤职工出院带药仅限口服药。出院带药量或门(急)诊开药
量,急性病不得超过15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30天量,品种数不得超过4个,超量带药、带与工伤治疗无关的药不予支付;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用药范围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门诊目录外药品使用,特殊检查、治疗应填写《岳阳市工伤保险目录外药品申请单》和《岳阳市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申请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经核准的检查(治疗)费用方可报销。门诊实行双联处方,协议医疗机构每月应将门诊工伤职工医药费明细清单汇总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方可报销。
工伤职工医疗报销须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2、工伤认定结论及相关附件;
3、工伤事故快报原件;
- 工伤保险诊疗手册;
- 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 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结算清单、每日费用清单、费用明细总清单;
- 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岳阳市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审批表》;
8、《岳阳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9、《旧伤复发住院申请表》;
10、《延长停工留薪期审批表》;
工伤职工待遇审核须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2、工伤认定结论及相关附件;
3、工伤事故快报原件;
4、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相关附件;
6、经核准的《岳阳市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审批表》;
7、经同意的《岳阳市工伤职工配制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8、经同意的《岳阳市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申请表》;
9、交通事故:公安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结案书及赔付清单;
10、工亡职工提供死亡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结论;
1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1)配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2)其它亲属: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及由用人单位、街道社区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
12、因战因、因公致残复转军人,需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13、履行职责遭受伤害或意外伤害需提供公安部门责任认定材料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及询问笔录复印件;
1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进行医疗报销或待遇审核时,重复的资料可以不再提交。(确认身份的证件除外)
|